政策法规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2015-06-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增强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

统计执法队伍是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各级政府要依法设置统计机构,落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切实加大对统计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力度,激发统计干部队伍活力,确保统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结合统计工作不断变化的实际,在原有专业统计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统计执法等专业类别,并配备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统计局颁布的《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扎实推进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 2014 年底前达到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配齐统计人员,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力量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各类统计调查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明确统计负责人,落实具有从业资格的统计工作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完成本单位的统计任务。调查单位要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并妥善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完善统计台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积极推进统计规范化建设。要依法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按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微机能上网)标准和五一致(上报表与留底表数据一致、报表数据与台帐数据一致、台帐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统计报表数据与财务报表相关指标数据一致、报主管部门数据与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要求,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漏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一)大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建设,形成政府领导、统计牵头、部门配合、政企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统计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完善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统计、会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统计资料的义务,切实加强对本行业统计的业务指导,维护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严肃性。要明确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各职能科室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对外提供,杜绝一门多数数出多门。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和使用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定或与核定数据不一致的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要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促进部门统计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加强统计中介机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杜绝代理机构不规范的统计行为,禁止代理机构代企业联网直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代理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统计业务代理资格。

(三)加大统计调查监管力度。各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的规定,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申报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未经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被调查单位可拒绝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可按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由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数据、实施评价考核,应以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扩大统计调查覆盖范围,创新统计调查方式。要依法扩大统计调查覆盖范围,积极推进科学城的统计工作,确保不出现遗漏。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税务、住建、文化、金融、统计等部门,积极探索网商网店、虚拟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的统计办法,研究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单位、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和个体户转型升级,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支持统计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将统计部门(机构)作为经济增长、招商引资、节能减排、民生改善等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要保障统计部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数据;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不得为完成预期目标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积极向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把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施统意识。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追究统计违法责任。要建立由政府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逐步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要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的常态化管理,由市级统计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积极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分析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统计内容,认真开展服务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统计监测工作。不断强化民生统计调查,积极开展小康进程统计监测,切实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切实加强统计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逐步完善重要统计数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统计部门(机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给予充分保障。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依法开展的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专项调查和统计信息化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对政府统计部门每年的统计事业经费预算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综合经济部门,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机构承担的城乡住户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所需经费,为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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